201 7 年 5 月,、和三人签订书面协定成立一商社。三人在协议中约定:出资 2 ,出资 3 ,出资 1.5 。商社名称定为昌盛商行,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三人按协议完成出资,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于 201 7 年 7 月获批准。由于经营得当,当年年底盈利 1 , 201 8 年 7 月,三人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 5000 元,觉得三人合作不愉快,决定退出合伙,但和不同意,擅自抽走自己的出资 3 。到年底,和经查帐发现此时亏损达 1 ,于是二人分别分得 1.5 和 1 的商品,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 201 9 年初,合伙的债权人 A 公司得知合伙解散的消息后,先后找到三合伙人,要求他们还债,三合伙都互相推诿,不愿还债。 A 公司见索债无望,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 1 )的退伙是否有效?为什么 ( 2 )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如何进行清偿?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