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小区内。一天,7岁的女儿在小区内的石桌旁玩耍。当她爬到石桌上时,桌面突然脱落,将小孩的右手夹在石桌面和石凳之间。造成食指、中指关节骨折。事后,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其应就管理不善承担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这完全是监护不当造成的,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没有关系。因此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石桌桌面重达90kg,石桌面和石桌柱之间仅靠桌面中心一个直径13cm、深1cm的凹槽连接。安装时只用了树脂和水泥粘合。庭审中,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在小区安装石桌、石凳是供居民休闲所用。而非用来攀爬。女儿是在攀爬石桌时被砸伤的,是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作为父亲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是否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