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实践、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在完成实践、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后方可参加考核,课程成绩应根据理论考核成绩和实验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
B.
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核确认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擅自参加考核不计成绩 。
C.
学生缺课(含请假)学时数超过该课程或教学环节总学时数的 1/3时,不能随班参加考核,成绩记为“0”分,不得补考,必须重新学习。
D.
学生如因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继续教育办公室提交书面缓考申请,因病者还须出示医院证明;经由所在院(系)批准后方可生效 。 考试结束后交送的病假、事假证明等均视为无效。擅自不参加正常考试的 , 以旷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