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做生意向朋友乙借款20,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朋友丙,丙以自有价值15的房屋做抵押,与甲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在酒桌上,乙要求进行抵押登记,丙说都是朋友,抵押合同订了没有必要再去登记了,登记需要许多钱,甲也赞成丙的看法,既然合同了也就没有再坚持。但还有5没有担保不放心,要求再提供担保,甲以一辆货车价值4万多元,一辆摩托车价值1质押给乙,甲乙签订了质押合同,并约定如果甲不能还款,摩托车直接所有。自家院子小,无地方放车,要求将货车放在甲家,没有把货车开走,饭后把甲的摩托车开回了家。事后甲从乙借走20现金。后由于甲做生意亏本,无力支付借款,乙找丙代为还债或要求变卖丙的房产还债,丙此时知道甲赔了很着急,便朋友询问,得知签订的担保合同没有登记无效,不同意丙的要求。想到甲的货车,但到甲家发现由于甲的汽车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汽车已经被法院查封。乙以为摩托车可以归自己,但律师告知:担保合同因约定不能还款时摩托车所有而无效,对摩托车也不能行使物权担保,乙很无奈。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问题: 1、的房屋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2、乙能否要求丙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能对有利? 3、乙能否对货车行使担保物权权利?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 4、乙能否对摩托车行使质押权利?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