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7日下午,与女儿一起到汉口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离开时,出口处的警报骤响,即被拦下,一服务员要求拿出身上的物品。为表明清白,按要求拿出身上的东西,重新走过警报装置,警报再次响起。超市工作人员一口咬定拿了德芙巧克力,并对搜身,却没查到任何东西。 受辱后,求助市”148”法律专线:我的权益如何维护? “148”工作人员告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因此,超市工作人员无权私自搜查顾客的身体,在无相关证据下,更无权认定顾客具有偷窃行为。有权要求商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并建议先与超市磋商,如果对方拒绝可向消协投诉,若协商达不成一致,可依法起诉。 怀疑顾客偷盗,超市该如何处理? “148”工作人员指出,现在一些超市有诸如"偷一罚十"等规定,商家认为发此公告就可对顾客进行检查,其实商家并没有检查顾客的权利。顾客也没有接受检查的义务。 当商家确实怀疑或发现消费者有漏付款项甚至有偷窃行为时,其合法权益又如何保护? “148”工作人员称,超市可实施“自助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援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以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然后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切不可自行其是,侵犯顾客权益。请分别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角度来分析此类情况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