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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和小继承,遗嘱还指定小为遗嘱执行人。因大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遗产由小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将挖掘机出卖给,没有征得大的同意。 请回答第1~6题。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