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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视机厂为一般纳税人 ,2019 年 4 月发生以下购销业务 : (1)2 日以交款提货方式向甲商场销售电视机 500 台 , 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每台 3000 元 , 由于甲商场购入较多 , 每台给与 5% 的折扣 , 每台按不含税售价 2850 元出售 , 货款全部收讫。 5 日向乙商场销售电视机 200 台 , 现金折扣条件为 4/10,2/20,N/30, 本月 23 日全部收回货款 , 厂家按规定给予优惠。 (2)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 , 从消费者手中收购旧电视机 , 销售新型号电视机 10 台 , 收到货款 30900 元 , 并注明已扣除旧电视机折价 3000 元 (3)以还本销售方式向消费者销售电视机 20 台 , 产品不含税售价每台 4000 元 , 五年后厂家将货款全部退还给购货方 , 共开出普通发票 20 张 , 合计金额 90400 元。 (4) 以电视机 20 丙单位换取原料 , 电视机每台成本 1800 元 , 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每台 3000 元 , 双方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通过认证。 (5)4 日商场销售电视机 300 台 , 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每台 3000 元 , 商场在销售时发现 5 台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 提出退货 , 并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 “ 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 交给厂家 , 该厂将 5 台电视机收回并按规定给商场开具了红字发票。 (6) 本月共发生可抵扣进项税 300000 元 ( 不含向丙单位换取原料取得的进项税 ) 计算该企业 2019 年 4 月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