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汽车配件厂是外商佐治在中国投资建立的一家独资企业。佐治在1996年5月取得了汽车配件厂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与企业年限相同,均为30年。1997年3月,佐治的汽车配件厂因管理不佳,负债累累,濒临倒闭。佐治便计划捞一笔钱后逃跑避债。4月底,佐治到香港恰遇过去的熟人A,A他有一位朋友B想在中国大陆投资办厂,向佐治了解投资办厂的情况,并询问有无好的投资场所。佐治见机会来了,便说自己正好有一汽车配件厂打算出让(该厂厂址交通便利,只因自己要移居加拿大,所以忍痛出让)。B实地察看后表示同意,双方遂在香港签订了转让合同。B以150港币买下佐治在中国大陆的汽车配件厂,佐治则负责了结现有的债权债务。双方签订合同后,佐治立即了结了债权债务。最后,除厂房外,已无任何实际财产,只有土地使用权了。B觉得吃了亏,佐治则说该厂厂址地理位置好,土地增值快,绝对吃不了亏;况且土地使用权还有26年,就这也值150港币了。B想想也是,便听信了佐治的话。B将150港币中的30给了佐治,待B到工商局过户批准后,再付120港币。佐治拿了30港币后即逃之天天。而这边B却遭到审批机关的拒绝,认为协议无效。B不服,申请了复议。 请问: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什么拒绝了B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