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厂房工程于2003年3月12日开工,2003年10月27日竣工验收合格,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用为5万元。该厂房供热系统于2006年2月出现部分管道漏水,业主检查发现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与其向监理工程师报验的不符,为不合格材料。全部更换厂房供热管道需人民币30万元,将造成该厂部分车间停产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业主就此事件提出如下要求:1.要求施工单位全部返工更换厂房供热管道,并赔偿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2.要求监理公司对全部返工工程免费监理,并对停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停产损失的40%(人民币8万元)。施工单位答复如下:该厂房供热系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监理单位答复如下:监理工程师已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管材进行了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施工单位擅自更换管材.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 依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请指出业主的要求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答复中各有哪些错误,为什么? 简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