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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某市决定进行一期改造,随后,天津公司分别与该市的四家电管所签订了电表的购销合同。但是2013年底,该市供电分公司以该市供电局的名义下发了一个文件,明确规定:“所属供电所只能购买指定厂家的表具”。上述四家电管所纷纷向出具公函,表示在二期改造工程中不再购买他们的电表。无奈之下,将供电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供电公司停止这种行为。该市第一中级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认定该供电公司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电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后,该市供电公司撤销了上述规定。 试分析:供电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