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201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850,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0。2019年初,该企业财务人员对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部分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1)销售彩电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与彩电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 (2)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200; (3)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价款50、增值税税额8.5; (4)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 (5)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510; (6)销售费用1650,其中广告费1400; (7)管理费用850,其中业务招待费90; (8)财务费用80,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方)借款500所支付的全年利息40(当年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年利率为5.8%); (9)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540,拨缴的工会经费15,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82、职工教育经费47.7; (10)营业外支出300,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150。 已知: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广告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分别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该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者退回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