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某贸易一般贸易签购货合同,为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位出口加工区)进口工业缝纫机20台,为苏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数控镗床2台。货物同批从B港起运,由上海进境。 数控镗床进口后,发现其中一台在使用过程中故障频发,经与香港贸易商商定,直接B国生产商作保修期内收费维修,并以“修理物品”监管方式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境。 工业缝纫机系使用A国成套散件在B国组装,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并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且符合清单列明标准,数控镗床为B国生产。两项货物均为法定检验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