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货运代理空运部接受货主的委托负责将一台重12千克的红外线测距仪从长沙空运至香港。货运代理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货主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由于当时长沙无直达香港的航班,所有空运货物必须在广州办理中转,为此货运代理委托香港宏光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办理中转。但是,由于航空公司工作疏忽,致使该货物在广州至香港的运输途中遗失。为此,双方就该货物的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根据以上案情,试回答如下问题:1.本案中的货运代理、香港宏光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是否应对货物遗失承担责任?2.本案是否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为什么?3.货主认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进行赔偿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4.通过此案,你认为货运代理在受理托运时应注意哪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