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处县城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014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总承包本县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3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三分之一转包给县城的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劳务费1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000万元。 (2)工程所用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4000建筑工程公司自产货物提供,2000安装公司外购货物提供。 (3)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材料的进项税额236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支付的相关的运输费用30万元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4)建筑工程公司内设非独立核算的宾馆,全年取得餐饮收入80万元,歌舞厅收入60万元,台球和保龄球收入12万元(说明:上述业务全部完成,相关款项全部结算,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征收。台球、保龄球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其他娱乐业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安装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自产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4)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5)建筑工程公司宾馆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