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是黑龙江某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教研室副主任,该校某专业脱产专升本班的“自然证法”授课教师。在2001年年末“自然辩证法”课考试前,学生商议每人交50元送给,以便其在评卷时给予关照。后由学生出面,向9个班共计300名学生收取15000元送给,并将交钱学生的名単一并交给,表示可以关照。评卷时,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评卷教师为学生提高分数,使所有送钱学生的成绩均获”通过”。2002年,采取同样手段收取2002级学生“好处费”5100元,并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材料来源:新华社哈尔滨2003年11月25日电讯)问题:请从教师应遵循的业道德基本原则这一角度,分析行为的危害性,并谈谈这一事件对我们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