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兼内销。产品为化妆品。2004年被认定为免、抵、退企业。 2005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自营出口自产产品的离岸价格为5000万元人民币。 (2)销售给某外贸企业一批化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3000万元,税金 510万元。 (3)本期购进原材料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金980万元,支付水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6000元,支付说明书加工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1000元,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 20万元,支付销货运费取得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8万元,公路建设基金4000元,运输保险费100元。 另知上述外贸企业收购的货物中60%外销,离岸价格为2500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内销,收入1500万元(此外贸企业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应缴应退的税款。(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30%,增值税税率17%,假设退税税率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