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书面的协议,约定以一辆2000型桑塔纳换取面粉若干袋。负责给该车安户和办理车牌车号,而且在使用中如果出现任何的非人为的故障,其责任由承担。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面粉交付了。在将该车交付办理相关的手续时发现该车系被盗车辆,该车被公安部门依法扣押。该汽车后来被认领。此时要求返还其交付的面粉。但是,说,该面粉已经被用于生产食品。于是要求返还价款11万元。经过调查发现,该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是同时发现,一个月之前在朋友的儿子的生日上送给5万元人民币的生日礼物,而且半个月之前,曾经将自己的一些价值6万元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卖给了陌生人。 问: (1)能否向认领汽车的主张的汽车的权利?为什么? (2)向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相应的价款后,能否再次向提起撤销权诉讼? (3)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4)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5)在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6)如果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是否可以根据该胜诉裁判对被撤销的法律行为涉及的相关财产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