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之一是“AAA”小区。自2009年2月开始,A公司在多种媒体上发布“AAA”小区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商品房的交付按施工进度分为两期,第一期为普通住宅,第二期为商业用房。该广告还详细描述了“AAA”小区内即将建设的休闲场所,并称某市级重点小学将进驻小区。(1)签订了普通住宅预售合同的是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根据的要求,预售合同签订后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一期工程竣工后,A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交付了房屋。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后,将该房屋出租给。租赁期间,B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结果是企业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债权人要求变卖该房屋予以清偿。(2)签订了普通住宅预售合同的是C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先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签订了预售合同,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权对外代表C企业,并拒绝支付预付款。又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预售合同,交付了部分房款,并提出以该预售房屋作为自己在C合伙企业的出资,增加出资份额,其他合伙人表示同意。一期工程竣工后,发现A公司交付的房屋与预售合同不符,自己预订的房屋已经被另行出卖。要求A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双倍赔偿,被A公司拒绝。(3)签订了商业用房预售合同的以D公司的一张支票为自己支付了预付款,D公司是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准备以该房屋作价出资,再设立另一家一人有限公司。此后,D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资不抵债,债权人要求变卖该房屋予以清偿,以有限责任公司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债务。2010年5月,二期工程开始动工后,业主发现原来用于建设休闲场所和某市级重点小学的位置改成了高档公寓,“AAA”小区的业主一致认为A公司违背了预售广告的承诺,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拒绝承认违约,理由是:预售广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预售广告的内容没有写入合同。此后,“AAA”小区的业主采取多种阻止施工的措施,造成二期工程停工。A公司要求施工建设单位强行施工,否则停止支付一期工程款。建设单位表示,如果A公司逾期不支付一期工程款,则采取对应措施,即:申请将该工程拍卖,以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一期工程款。建设单位同时向业主表示,希望停止阻止施工,否则已经销售的房屋会连同一起拍卖,即使已经交了全部房款购买一期房屋的业主也会受到损失。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要求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2)债权人要求变卖该房屋清偿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3)如果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变卖,买受人是否可以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说明理由。(4)如果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变卖,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说明理由。(5)代表C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6)以预售的房屋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7)要求A公司按全部房款双倍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8)准备再设立另一家一人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9)拒绝承担债务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10)A公司拒绝承认违约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11)如果A公司逾期不支付一期工程款,建设单位的对应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12)建设单位关于已经销售的房屋会连同一起拍卖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