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东方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行一年一度的物价大检查,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了由市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等四个单位的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商品的价格进行检查。联合检查组于2011年3月8日开始行动,在检查中发现个体户三所经营的小商店有价格违法行为,检查组按有关规定,对这些小百货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部分货物霉烂、变质,三为此遭受了经济损失3千余元,为此,三欲以联合检查组在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中造成侵害为由,请求国家赔偿。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三能否以联合检查组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诉讼?为什么? (2)本案中,若三不能以联合检查组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起国家赔偿。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为什么? (3)市政府能否成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