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幼儿(化名)在幼儿园参与室外活动时摔倒,随后被查出患有右肾母细胞瘤。父母以幼儿园疏忽保护致使身体受到伤害并延误了孩子的及时治疗为由索赔 10万余元。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幼儿园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疏忽。法院根据幼儿园的过错程度以及司法鉴定所确定的因果关联程度,判令幼儿园按照10%的比例适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301.57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从常识上讲,幼儿活泼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弱,幼儿园应组织幼儿进行相对缓和的活动、在活动场地采取一定的保护设施,以免幼儿受到伤害。幼儿园虽否认父母所称孩子系在背背驮驮的游戏中受伤,但在法庭审理中并不能清楚地说明当时游戏的具体内容;且在活动中未铺设垫子,说明幼儿园组织幼儿进行的活动内容不当,且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故可以确定幼儿园在主观上仍存在一定疏忽,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具体赔偿比例应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鉴定所确定的因果关联程度确定为 10%,较为公平。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1、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合理吗?幼儿园应该对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吗? 2、法院判决的该种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哪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