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每次接卸油品能够单独装卸没有混装现象时,化验单以来油化验单传递。如有混油现象,以取历次相关油品的最劣值(或测算值)的方式改填化验单,改填工作由公司指定并受过培训的油品质量管理员填写,并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B.
油品入库后,对并装的油罐,应在2天内从油罐中重新取标准样进行入库化验。如果连续接收油品的油罐,应在最后一次进油后5天内再取样化验;
C.
库(船)存油料,应根据其档案,按“发陈存新”的原则,有计划的发出油品,对于新调合的油品要可以暂缓发出;
D.
储存期超过一个月的油品每隔十五天要检查一次底部水分杂质,对档案中显示接近超标的油品要适当缩短检查间隔并及时报告处理,一般油品质量档案中显示油品的实际测定值接近或落在标准指标限值的最低重复性要求范围内,应该及时向上级汇报,要求再次进油时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