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E是某乡镇的居民,其中B 是A的儿子,时年14岁,初中生。 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五人于03年8月1日在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生产与销售。合伙协议规定: (1)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 (2)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3)五人各出资1万元,于06年3月10号前缴付。 (4)利润平均分配, 若有亏损则除E之外,其他人平均分担。 (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 (6)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 合伙协议经全体签字后,8月10日A持该协议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该局于9月20日电好告知E,因条件不符,不予登记。问题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