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 10 月 8 日,将两卷拍有全家 “ 十一 ” 外出旅游的富士彩色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 42 元。彩扩部工作人员给开出一单。第三天,当去彩扩部取相片时,被告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等等再来。后来多次催要终无结果,于是要彩扩部赔偿损失。 彩扩部只同意按照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不同意,于 2001 年 4 月向该市某人民法院起诉,以彩扩部将自己拍有纪念意义的胶卷遗失,给全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彩扩部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1 。 彩扩部辩称:原告的胶卷确实被我们遗失,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是对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1 的要求不能接受,应按照市摄影行业协会某服协字( 98 ) 136 号第 3 条 “ 如遇以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 ” 的规定,退赔原告富士胶卷两盒和预收的 42 元冲印费。据法院查证:在彩扩部开出的冲印单上,的确印有该市摄影行业协会规定的上述条款。 问题: ( 1 )与彩扩部之间订立的以冲印为内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2 )彩扩部出局的冲印单上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