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丈夫有一女,又于早年收养一两岁男孩。因丈夫早逝,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再一次朋友聚会上,无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对养母的态度从此一落千丈。今年一月底,在与其子外出办年货时,不小心沟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立下了一份遗嘱,将个人全部财产( 3间房屋,5万元存款)归其子继承。后因医治无效于10日后死亡。 今年 3月底,已86岁的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生前所立遗嘱虽然合法有效,但 原告与系养母子关系,实际上多年来一直依靠赡养。死亡后,老人已没有生活来源且年近九旬,丧失了劳动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遗嘱继承应当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余遗产按遗嘱继承。据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之子返还遗产 2万元、房屋1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