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牌卷烟,该品牌卷烟平均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60元,最高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65元。2012年lo月发生如下几笔业务: (1)从烟农手中收购一批烟叶,货物已验收入库,实际支付收购价格80000元、价外补贴8000元和相应的烟叶税,支付运费4000元、装卸费500元,取得运输发票;从甲卷烟厂购入一批已税烟丝,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00000元、增值税税额68000元,货物已经验收入库;从乙卷烟厂购进烟丝,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500000元、增值税税额85000元,货物已经验收入库。 (2)本月购进劳保用品,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68000元、增值税税额11560元,本月生产部门领用劳保用品的70%。 (3)与某商场签订合同,以本厂生产的30标准箱A牌卷烟与该商场交换一批劳保用品,卷烟按平均不含售价确定销售额450000元,劳保用品的不含税价格为500000元,卷烟厂支付了补价,双方均开具了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 (4)进口设备一台,到岸价格为51250欧元,进口后另外发生安装调试费39000元,关税税率10%;进口一批烟丝,成交价为离岸价格20590欧元,发生境外运费及保险费共计3600欧元,发生境内运费2000元,关税税率为25%。上述进口货物缴纳进口环节各项税金后海关放行,并取得完税凭证,境内运费已取得运输发票。 (5)将外购烟叶加工成烟丝,烟丝成本500000元,本月车间领用其中的80%用于生产A牌卷烟,对外销售8标准箱A牌卷烟,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000元。 (6)按成本25200元向本厂职工销售A牌卷烟600标准条;以10标准箱A牌卷烟抵偿欠外单位的货款;当月向某卷烟批发企业销售A牌卷烟5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50000元。 (7)将以外购烟叶为原料新研制的一种低焦油卷烟2标准箱(经核准为甲类卷烟)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并分送给参展客商,该型号卷烟每箱实际生产成本为12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本月外购烟丝期初库存成本100000元,外购烟丝期末库存成本154000元,进口的烟丝当月全部被领用生产A牌卷烟。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当月申请并通过认证,汇率按1欧元=8元人民币计算。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本月进口环节关税税额;(2)该企业本月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3)该企业本月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4)该企业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5)该企业当期增值税的销项税;(6)该企业当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7)该企业当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