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某礼花厂生产各种鞭炮焰火,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外销。2003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自营出口自产的鞭炮焰火一批,出口离岸价格为2 500万元人民币。 (2)销售给某外贸企业花炮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 500万元。另知外贸企业将收购的花炮70%外销,出口离岸价格为900万元,其余内销。本月售出进货的2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额共计35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58.5万元。 (3)本月购进原材料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400元,支付生产自用的水费取得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支付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0.1万元,专用发票均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销货支付承运部门的运费,取得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输费8万元、建设基金0.4万元,运输保险费0.01万元。 (4)另有上期未抵扣完的增值税12万元。 要求: (1)计算礼花厂当期和应退的增值税、消费税。 (2)计算外贸企业当期和应退的增值税、消费税。 (增值税退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