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丙公司担任POS系统部门负责人。是年7月,作为丙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与另外的戊商厦进行了关于POS系统项目的洽谈,但未正式签约。7月底,丙公司因故终止了与的雇佣合同。离开丙公司后承包了另一家分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准备承接戊商厦的POS系统工程。为此,私下约请了在丙公司从事软件开发的等人,将他们从丙公司带出的POS系统软件的复制盘装入计算机,并用数台计算机为搭建了网络。后来利用上述网络商厦展示了丙公司POS系统的功能。于是,丙公司因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A.
鉴于仍在利用该软件与戊商厦进行商业谈判,侵权行为仍然在继续,故应支持丙公司要求停止侵害的请求
B.
由于赔礼道歉的公开性,丙公司要求赔礼道歉,可以使广大不知情的第三者获知该软件是丙公司所有的,从而达到维护丙公司的商业信誉的目的
C.
既然的行为使丙公司丧失了潜在的商业客户,给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可以要求予以赔偿
D.
虽然本案中POS系统软件的著作权应公司所有,擅自使用该系统软件,构成了对丙公司的侵权,但显然不能对同时适用几种民事责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