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两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到某企业开展咨询服务,职工向他们咨询:一是职工自2016年1月入职,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现在自己想辞职,向公司索要加班费时才知道,自2016年7月1日起包括自己所在岗位的十多个岗位已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反映对此事无论事先和事后,自己均毫不知情,现在想知道自己是否有权获得加班费;二是职工反映单位休假制度规定,如果职工当年度12月15日之前未提出带薪年休假申请,即视为自愿放弃当年度年休假,年终奖可增加30%;年内包括年休假在内的各种休假达到一定天数的,本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员工,年终奖也要降低等次。而优秀员工有一定奖励,并且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员工,工资可以提升一档。想知道休假制度的规定是否合法。 【问题】 1、如果反映属实,用人单位应当向支付加班费吗?为什么? 2、假设你是协调员,结合反映的情况,请告知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履行哪些主要程序? 3、如果反映情况属实,你认为用人单位休假制度有没有违法违规之处?如果没有,请说明理由。如果有,请指出。 4、如果认为休假制度不合法、不适当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