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销售的产品为增值税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销售价格中不含增值税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产品销售成本按经济业务逐笔结转。 甲公司2005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一批,销售价格100 000元,产品成本70 000元。产品已经发出,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2) 委托丙公司销售A产品一批,协议价格50 000元,产品成本30 000元。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丙公司已将代销的该批A产品全部售出。 (3)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向丁公司销售B产品一批,销售价格80 000元,产品成本 45 000元。合同约定丁公司分4年等额付款。当年收到第一笔款项,已存入银行。 (4)收到乙公司A产品退货30件。该退货系甲公司1997年售出,售出时每件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75元,该货款当时已如数收存银行。甲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退货款项,退回的A产品验收入库,并按规定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退货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 计提长期债券投资利息2 000元,该债券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企业债券。 (6) 计提已完工工程项目的长期借款利息3 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发生的管理费用6 000元,营业费用2 000元。 (7) 销售产品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 400元,应交的教育费附加600元。 (8) 计算应交所得税。(不考虑纳税调整问题) 要求: (1) 编制甲公司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除“应交税金”科目外,其余科目可不写明细科目)。 (2) 编制甲公司2005年度的利润表(填入下表)。 利 润 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2005年度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