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三方拟订了公司的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有关要点如下: (1)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以现金30万元出资、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 (2) 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3) 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 A 公司依法于2014年3月1日成立,为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于2015年2月10日召开的股东会上经全体股东表决权的70.66%通过,决定吸收合并B有限责任公司。同年2月18日通知了甲、乙、丙三位债权人,并于2月25日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3月16日甲、乙、丙三位债权人均向A公司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A公司按照规定、乙债权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分析说明A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分) (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分析说明A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分) (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分析说明A公司股东之间盈亏分担比例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分) (4) A公司股东会决定吸收合并B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