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 年 8 月 2 日,原告向被告杜乖忠提供借款 10000 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 2% ,借款期为 1 年,并约定由被告、就借款本息提供保证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杜乖忠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因而此 2017 年 6 月 7 日 诉至本院。 请求如下: 一、判决被告杜乖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0000 元,并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2% 向原告支付自 2015 年 8 月 3 日至借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截至 2017 年 6 月 7 日的利息暂计 4438 元); • 二、判决被告、对被告杜乖忠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三、案件受理三被告负担。 • 提交如下证据: • 1 、由被告杜乖忠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 2% ,还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还本付息, • 2 、被告、的保证协议,未约定 保证期限 ,亦未明确 保证种类 。 • 本案三被告杜乖忠、、未作答辩,也未就本案向本院提交证据。 • 该院判决如下: • 1 、借款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杜乖忠未向原告还款,因而构成违约,应继续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自 2015 年 8 月 3 日起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按月利率 2% 计算,本案借款利息为 457 3.3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