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3 月 15 日甲公司出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是 30 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付款。 2014 年 6 月 4 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 263250 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 23400 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3400 元,成本为 13000 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 2015 年 8 月 3 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为 23400 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与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请写出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