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A、B工人欲合伙开一小书店,3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 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于是动员其妹支持他们2万元。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与两位合伙人商议,对参与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两年后,从侧面了解到该合伙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回她的2万元,不允。某日,外出,找到另外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碍于与的关系,两合伙人即将该合伙当时仅有的1.2万元现金交给。得知后十分不满,待催还剩下的8000元时,告知该合伙已亏损2.4万元(有账可查),的8000元应用作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讨之中。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假设该合伙企业没有名称,也未推举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是否允许?(2)出资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但不参加经营活动,可否视为合伙人?(3)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应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