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A公司因兴建办公楼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之后,经A方同意,B分别与C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约定由D根据C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C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D,D根据设计图纸进行了施工。 工程竣工后,A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C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A带来了重大损失。 C以与A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B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A遂以C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问题: 1. 上述四家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2. 这起质量事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