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造纸厂决定进口一套先进的生产设备。该厂现有资金5万元,需要向他方借款。于是,1998年8月,造纸厂以本厂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向该市工商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如果到期不能清偿贷款,由银行以拍卖汽车所得价款受偿。合同签订后,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由于进口设备尚需5万元,1998年10月,造纸厂又向自己的关系户某机械厂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并以已设立抵押的那辆汽车再次抵押,双方也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 1998年11月,造纸厂用来作抵押的那辆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1999年4月,机械厂要求造纸厂归还8万元借款,否则将申请拍卖被抵押的汽车。工商银行听说后,认为造纸厂未经其同意,将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侵犯了其抵押权。而造纸厂答复说被烧毁,没有了标的物,自然也就没有了抵押权。试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