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在侦查中与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盗窃汽车经过。根据、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受伤后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在一起打牌,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女友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受伤后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供述,认定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构成盗窃罪(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