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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 17% 。甲公司为适应业务转行的需要,经与乙公司协商,将甲公司原生产用的专用设备、车床,以及库存原材料,与乙公司的刨床、运输车辆、起重机交换。假定乙公司的刨床、运输车辆和起重机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甲公司换出专用设备的账面原价为 300 万元,已提折旧为 60 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 200 万元;换出车床的账面原价为 240 万元,已提折旧为 120 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 160 万元;换出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 600 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 700 万元。乙公司换出刨床的账面原价为 300 万元,已提折旧为 100 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 300 万元;换出运输车辆的账面原价为 400 万元,已提折旧为 180 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 200 万元;起重机的账面原价为 600 万元,已提折旧为 160 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 480 万元。乙公司另外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 93.6 万元,其中包括由于换入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同而支付的补价 80 万元,以及换出资产销项税额和换入资产进项税额的差额 13.6 万元。 假设甲公司和乙公司换出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且除增值税以外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假定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 要求:分别作出甲公司和乙公司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