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小汽车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小汽车出厂价格每辆100000元(不含增值税),2007年12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销售给特约经销商A小汽车50辆,并以收据收取提货手续费10000元;经销商已提取40辆小汽车,其余10辆尚未提货:该厂已经开具了5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抵债给某供货商小汽车8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运费12000元,运输单位发票台头为供货商、发票已由该厂转给供货商; (3)与特约经销商B签订60辆小汽车的代销协议,代销手续费5%,该厂当即开具了6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收到经销商返还的30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销货款; (4)以本厂生产的10辆小汽车,汽车配件厂换取600000元的专用配件,双方均已收到货物,但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厂同型号小汽车每辆销售价格为120000元、100000元和80000元(不含增值税); (5)销售一台不需用的旧机床,账面原价400000元,已提取折旧100000元,销售价格410000元; (6)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 4000000元,并于当月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另支付运费金额30000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20000元,建设基金5000元,装卸费2000元,保险费3000元,本月未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 (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并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00元,货已验收入库。 (8)本厂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价值100000元;并将领用的钢材委托外加工,收回后用于工程项目,为此支付加工费1000元(不含增值税),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9)购进办公用品一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购置复印机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为职工食堂购置用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 该厂12月份计算的增值税: 当月进项税额=(4000000+60000+20000+50000+10000)×17%+30000×7%=705900元 当月销项税额=(40+30)×100000×17%=1190000元 当月增值税额=(1190000-705900)=484100元 要求: 请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具体分析该厂当月增值税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错在何处?并正确计算企业当月增值税、消费税。 (小汽车适用消费税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