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 A 股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 A 和 B 注册会计师负责对甲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为 200 万元。甲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 获董事会批准,并于同日报送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甲公司未经审计的 2014 年度财务报表部分项目的年末余额或年度发生额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4 年度 资产总额 90 000 营业收入 60 000 利润总额 3 000 净利润 2 500 资料二:在对甲公司的审计过程中, A 和 B 注册会计师注意到下列事项: 2014 年 9 月 20 日 ,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一批汽车零部件,不含税价格为 2000 万元,增值税税率为 17% 。由于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期支付货款,经与乙公司协商,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 实施债务重组:乙公司同意减免甲公司 1000 万元债务,余额由甲公司用现金清偿。甲公司于次日付款,并做如下会计处理:借记 “ 应付账款 ”2 340 万元,贷记 “ 银行存款 ”1 340 万元,贷记 “ 营业外收入 —— 债务重组收益 ”1 000 万元。甲公司认为持续经营不存在问题,因此没有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项债务重组。 要求: ( 1 )如果不考虑审计重要性,针对资料中事项,分别回答 A 和 B 注册会计师是否需要提出审计处理建议?若需提出审计调整建议,直接列示审计调整分录(审计调整分录均不考虑对甲公司 2014 年的税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结转损利润分配的影响,下同)。 ( 2 )在资料一的基础上,如果考虑审计重要性,假定甲公司分别只存在事项中的 1 个事项,并且拒绝接受 A 和 B 注册会计师针对事项提出的审计处理建议(如果有),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指出 A 和 B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该事项分别出具何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