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省某地区A市B乡C村东边有一条近乎干涸的河渠,因为早期改河道,河流的流向已经导到C村南边,2000年以前该河渠属于废弃的河渠,已经没有开发,原本属于国家所有。2000年夏天,连着三个月天降暴雨,河渠畜满了水,河渠形成了小河塘。C村村民利用此河渠的一小段养殖“”(即小龙虾),因为当时市场需要,大卖而一举成功,村里很多人都学开始养殖“”。因为缺乏管理,小河塘边混乱不堪,2002年年初,C村村委会开始介入,组织愿意加入的村民在该河渠上养殖“”。2006年B乡政府看到有利可图,于是向A市政府要求将B乡的所有的废弃河渠使用权下放给B乡政府并得到同意。据此,B乡政府利用行政职权,收取C村村委会“”盈利10000元归乡政府所有,并将河渠发包给乡民政局、乡财政局等单位经营使用。问题: 如果C村村委会对B乡政府的行为不服,可以寻求哪些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