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位于某市区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 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 (2) 购入电力56万取得专用发票,其中12万元用于集体福利方面,其余均用于生产应税产品; (3) 销售化妆品实现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2000万元,销售时用自己的车队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运费51.48万元; (4) 提供非应税消费品的加工业务,共开具普通发票60张,金额合计为70.2万元; (5) 销售成本共计8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770万元;销售费用30万元、管理费用2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16万元; (6) 支付滞纳金和行政性罚款共计10万元,支付购货合同违约金6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 (1) 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2) 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消费税。 (3) 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