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日,任职5年的与原公司解除了聘用合同,取得了一次性补偿金8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5000元)。又于2008年7月受聘于一家财务投资公司,双方约定每月税前工资6000元(包括个人需要承担的社会保险金额为900元)。2008年在6~12月又取得以下收入: (1)取得财务咨询报酬50000元,将其中6000元、l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分别捐赠给公益性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受灾地区。 (2)6月1日~l2月31日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3)6月20日购入某企业债券30000份,每份的买入价格4.3元,支付有关税费645元,l2月20日转让其中的15000份,每份转让价格5.1元,转让时支付有关税费383元。 (4)2008年与一家证券交易所签订期限为7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为该交易所的股民讲课四次,每次报酬800元。 (5)于2006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2008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属于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2000元;属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所得25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在财务投资公司任职时每月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算取得的一次性补偿缴纳个人所得税。 (3)计算提供财务咨询的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计算6~12月的租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计算转让企业债券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6)计算取得讲课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7)计算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