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丁公司加工商品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 10万件,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 1) 7 月 20日,发出材料一批,成本600万元, 原材料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 ; ( 2) 8 月 20日,支付商品加工费1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给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66万元,该商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消费税可抵扣,甲公司和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 3 %; ( 3) 9 月 4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1万元,取得运杂费普通发票; ( 4) 9 月 5日,上述商品10万件加工完毕,公司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请编制甲公司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