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纳税户"同富居酒店"的老板,2005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经营,每月向交承包费5000元,有关承包经营的事项,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05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5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同富居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8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1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000,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给。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南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南山区地税局在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