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资产阶级法学家的各种论述和马克思主义观点,分别讨论下列事例中法的本质如何体现: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1: 2015 年6 月25 日,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具借据借款100万元,于当日向帐户打款。7月16 日,与协议离婚,约定家庭财产全部归所有。转眼到了还款日期,多次追讨却一直无果,遂诉至法院,并在诉讼中以上述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为由,申请追加为被告。 向辩称借款是其个人行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双方已经离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借款时间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离婚时家庭财产全部归所有,其行为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与应共同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2: 2015 年6 月25 日,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具借据借款100万元,于当日向帐户打款。7月16 日,与协议离婚,约定家庭财产全部归所有。转眼到了还款日期,多次追讨却一直无果,遂诉至法院,并在诉讼中以上述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为由,申请追加为被告。 向辩称借款是其个人行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双方已经离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借款时间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离婚时家庭财产全部归所有,其行为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与应共同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