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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入股美森公司,、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称美森公司无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 1.评价美森公司成立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