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个人为境内甲上市公司的职员,本年取得下列收入: (1)每月取得甲上市公司支付的税前工资、薪金收入15000元。甲上市公司为全年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共计3786元,甲上市公司每月为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已经税前扣除专项扣除额2745元[15000×(0.08+0.02+0.003 +0.08)]、专项附加扣除额2000元。没有其他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2月,为中国境内乙公司提供咨询取得税前劳务报酬收入2000元。乙公司已经为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共计240元。 (3)4月,出版小说一部,取得中国境内丙出版社支付的税前稿酬收入3000元。丙出版社已经为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共计308元。 (4)8月,取得中国境内丁公司支付的税前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0元。丁公司已经为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共计40元。 要求:(1)计算本年综合所得税所得额为( )元。 (2)计算本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元。 (3)计算本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补缴或者申请退回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