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经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甲公司对所得税一直采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甲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计提法定公益金,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 (1) 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甲公司对2007年以前的会计资料进行复核,发现以下问题: ① 甲公司自行建造的办公楼已于2006年6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甲公司未按规定在6月30日办理竣工决算及结转固定资产手续。2006年6月30日,该“在建工程”科目的账面余额为2000万元。2006年12月31日该“在建工程”科目账面余额为2190万元,其中包括与建造该办公楼相关的专门借款在2006年7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利息50万元,应计入管理费用的支出140万元。 该办公楼竣工决算的建造成本为2000万元。甲公司预计该办公楼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至2007年1月1日,甲公司尚未办理结转固定资产手续。 ② 以400万元的价格于2005年7月1日购入的一套计算机软件,在购入当日将其作为管理费用处理。按照甲公司的会计政策,该计算机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入账,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 ③ “其他应收款”账户余额中的600按期结转为费用,其中应确认为2006年营业费用的为400万元、应确认为2005年营业费用的为200万元。 (2) 2007年7月1日,鉴于更为先进的技术被采用,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决定将B设备的使用年限由10年缩短至6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仍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B设备系2005年12月购入,并于当月投入公司管理部门使用,入账价值为10500万元;购入当时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500万元。 假定上述会计差错均具有重要性,涉及损益调整的事项均可调整应交所得税。 要求: (1) 对资料(1)中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 (2) 根据资料(2)中的会计变更,计算B设备2007年应计提的折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