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的行政工作人员。2008年,停薪留职,在学校附近买下一处饭店,准备经营。为了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与超凡职业学校的领导达成协议,由超凡职业学校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和办理一切手续,给超凡职业学校一笔"登记费"。和超凡职业学校均依约办事,很快便领到了营业执照,饭店登记注册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餐饮服务中心"。为了对外营业,以饭店的名义与个体户签订了装潢饭店的协议,总价款10万元。饭店装潢好后,并未按协议付款,经几次催要,均找借口推托。之妻因与之妻有宿怨,极力劝去人民法院起诉。说与他多年同学,关系一直不错,肯定是一时经济紧张,再等一段时间再说。半年以后,仍未还款。如果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认为之妻欠妻子5万元逾期未还,要求原告偿还其欠款及利息,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