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35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1997年10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因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遂一一拒绝。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于是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15日内提出了审查意见,同意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能否兼任执行律师?